规章制度
浙江省汉博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 监事会制度
浙江省汉博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推选薛建国为召集人。监事会是本单位的监督机构。
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条 监事在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 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审阅、签名。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监事会记录由监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