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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浙江省汉博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 监事会制度

发表时间:2017/7/3 15:11:26  来源:  作者:  浏览量:764

浙江省汉博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推选薛建国为召集人。监事会是本单位的监督机构。

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条  监事在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 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审阅、签名。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监事会记录由监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