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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浙江省汉博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 财务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17/6/1 14:59:11  来源:  作者:  浏览量:285

浙江省汉博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 则

(一)为规范浙江省汉博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维护员工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研究院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研究院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提高经营效益。

(四)研究院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做好财务计划、控制、监督、预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五)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各项法规和制度,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是财务实施核算、控制、监督及管理职能的准则,本院的所有部门和员工在财务行为方面必须执行本制度。

(六)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汉博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二、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主办会计岗位职责

1.协助上级做好财务部的预算工作及编制财务报告提供相关数据。

2.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开支研究院费用,认真审核原始单据,把好费用报销审核关,有权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不予报销。
    3.
每月按规定认真编制会计计帐凭证及财务报表、及时登记往来款项明细账按规定申报国、地税及统计局各项报表。

4.按实际经营成果编制记帐凭证,出具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做到数据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5.随时提供往来单位明细,并保证准确无误。

6.按规定整理、装订、妥善保管会计资料,负责对财会资料和文件进行归档管理,不得外借和泄露研究院商业秘密。
   7.
妥善保管和按规定使用研究院财务证章。

(二)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本《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保管库存现金。
    1.1
按时将营业款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出纳备用金定额10000元。
    1.2
不得私自挪用公款,不得用白条抵库,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若发现现金长余或短缺,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告会计进行处理,不得擅自用盘点的长款抵补以前的短款。

1.3负责填制收付款业务的单据,督促研究院人员的费用报销和借款归还。

1.4接受会计定期及不定期现金盘点检查,并填制现金盘点表。

1.5编制现金及银行存款日报、月报表。

2.按规定准确、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3.
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1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逐日及时进行登记;账目必须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3.2
月终与会计现金总账和银行存款总账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3.3每月及时与银行对账单相互核对,并必须经过会计审核,双方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凭证装订成册。若有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记账差错的应及时更正;属于未达账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

4.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税务发票;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并按银行规定正确填写支票,不得签发空头及远期支票;使用时应在《支票领用存登记表》登记,接受会计月终对空白支票的盘点检查。

5.负责发票购买及缴销工作。

6.按时完成其他交办的事情。


三、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现金管理规定

1.现金收支

1.1设置“现金日记账”,逐日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收支业务;

1.2现金收入的外来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并由出纳人员签章;

1.3如需取现金时,出纳需填写《用款申请单》,需有院长、副院长签字后方可取现;

1.4存取现金20000元以上须二人同行并由院里派专车存取;

1.5 现金支出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由领款人签字。

1.6 现金支出范围

1.6.1 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1.6.2 员工工资及报销;

1.6.3现金可支付单位结算金额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超过结算起点以上的支出,应报财务部审核并报院长批准,方可用现金支付;

1.6.4 各种报账必须有批准手续、付款手续和付款凭据;

1.6.5 现金可支付本院各部门临时借用备用周转金。


2. 现金管理

2.1 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换现金;

2.2 不准编制虚假用途套取现金;

2.3 不准白条顶库;

2.4 现金库存限额伍万元人民币;

2.5 不准私设小金库;

2.6 存放现金必须使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专人保管,密码不得外泄,号码必须打乱,并不定期的更换保险柜密码;

2.7 财务负责人对库存现金要定期或不定期清查和盘点。

3. 现金记账及盘点

3.1出纳人员依据会计人员填制的,经审核的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记账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

3.2每日业务终了,应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当日余额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3.3现金出现长、缺款时,应及时报告院长室,并在其他应收、付款中登记,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列入损益。


(二)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1 .银行存款收入

1.1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逐笔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收款业务;

1.2收取支票,及时送存银行,不得跨日。

2.银行存款支出

2.1 单位间往来除特殊情况必须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2.2 支付货款,必须填写收款单位详细名称;

2.3 预付货款时,必须同时收到相关业务合同复印件方可付款。

2.4 银行间资金的调拔,必须填写《资金调拨单》注明转款理由、并且院长、副院长签字,方可转款。

3.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3.1 银行账款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必须解决,如出现重大性差错,须及时上报院长室,查明原因,并视其性质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3.2 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3.3支票的使用规定;

3.3.1支票经管人员须将支票存入保险柜内保管;

3.3.2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3.3.2不准在未签发的空白支票上事先盖好签章;

3.3.4对填错的支票,要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3.3.5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应将空白支票交回银行。

四、业务活动收支管理办法

研究院业务活动收入包含经营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研究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禁止隐匿、截留研究院收入或抽逃资金。

研究院业务活动支出包含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研究院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五、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

(一)研究院费用支出及审批审核管理应遵循“成本控制、权责分明、分级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则。

1.成本控制

通过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强化成本的自我控制和预算约束,推进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促进提高研究院综合竞争能力。

2.权责分明

各部门根据研究院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各项费用支出,相关层级责任人承担审批责任。

财务部门根据研究院财务制度办理费用支出报销、划款手续,相关层级责任人承担审核责任。

3.分级审批

费用支出应按照业务或管理序列的责任层级体系,实行授权审批,逐级负责,任何人不得越权、越级审批,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4.手续完备

经办部门应备齐相关合同、协议、签报、发票、报销单、划款单等有效凭据,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各项报销、划款手续。


(二)研究院费用支出划分为业务及管理费、资本性支出、营业外支出、业务性支出、往来款项等,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实行归口管理。

1.业务及管理费。分为变动费用、固定费用、职工薪酬等。

1.1变动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市内交通费、车辆运转费、车辆租赁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费、印刷费、外事费、董事会费、会员费、修理费、绿化费、公杂费等费用。

1.2固定费用包括: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取暖降温费、财产保险费、安全防范费、线路租费、税金、投资者保护基金等付现性固定费用,以及折旧、摊销等。

1.3职工薪酬包括
1.3.1
员工工资薪金;
1.3.2
员工福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年金;

1.3.3董事、顾问津贴;

1.3.4员工辞退补偿金;

1.3.5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即五险一金、辞退补偿金等;

1.3.6职工教育经费;

1.3.7工会经费等。

2.资本性支出

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拨付所属营运资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等支出。

3.营业外支出

包括差错损失、捐赠、罚没、盘亏及毁损、赔偿、滞纳金等支出。

4.业务性支出

包括证券投资款、新股(债)申购款、债券回购款、拆借资金、融资融券业务资金、股指期货业务资金、证券承分销款、集合理财配资款、客户委托理财款等业务资金划拨,以及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等。

5.往来款项

包括内部往来和外部往来。其中内部往来是指研究院本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自有资金往来、经费往来等;外部往来是指研究院经营过程中与外单位的应收、应付款项等。


六、 实物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财务报销等,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并按会计政策中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应按会计政策规定的折旧率按月计算折旧,折旧部分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实行预算管理,未列入预算的购置不予以批准。购置固定资产,各部门主任必须提交书面报告,交计划财务中心审核预算,经院长审批后方可用款。手续不全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科室主任、财务、院长签批后方可做报废处理。财务部门应当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上报。

第六条 实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在研究院综合办公室心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原则下,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和管理要求,由有关部门负责归口分管,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并进一步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坚持“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的原则。财务部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负有监控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 本院办公用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采购。

第八条 调离研究院的员工, 不论其领用的固定资产是在哪个部门时购领的,均须完整地交出所领用的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未调出研究院,同时又必须随调动人转移的固定资产,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办理固定资产的转移手续。

第九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1. 固定资产清查是从盘点实物开始的。在盘点过程中,要认真核对帐面价值,重新鉴定质量,查明存在的各种问题。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 研究院的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如果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固定资产,由负责保管或负责使用的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发生的净损失不超过10万元的,由院长审批,超过10 万元的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的确定标准及会计处理

1.确定标准: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2)使用年限在二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设备等。

2.会计处理:采用一次性摊销法,即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原则

1.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低值易耗品的登记和报废等管理活动。

2.低值易耗品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由综合办公室落实到使用部门,由使用部门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

1.低值易耗品列入年度成本费用预算,各科室严格按预算执行。

2.采购部门: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类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其他专业类的采购可由专业部门采购,但因报备综合办公室。

3.各部门需要低值易耗品时,由使用部门填写《低值易耗品购置申请表》进行审批。

4.使用部门将经审批后的申请表按类别分别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采购,专业物品的采购,经综合办公室同意,也可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的登记

1.低值易耗品一律实行先登记,后使用的办法。低耗品购入后,使用部门必须持经审批的《低值易耗品购置申请表》到综合办公室出库领用手续或登记工作,否则不予报销有关费用或领用手续。

2.综合办公室与使用部门分别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登记簿》。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低耗品进行登记。使用保管人应在登记簿的备注栏内签字,以明确责任。

3.财务部每年应对各部门的在用低耗品至少进行一次核对。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使用与保管

1.部门范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分配,落实到使用人;各部门通用的低值易耗品由行政部明确保管人。

2.使用人和保管人对所负责的低值易耗品负有保管责任,应爱护使用。若有遗失或损坏,应尽快报部门负责人或行政部,并视情节进行赔偿处理,处理后应在登记簿上注销。

3.低值易耗品的使用保管人发生变更,必须在登记簿上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对不办手续擅自转移的,由原使用保管人负责其不良后果。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的报废

1.低值易耗品不能使用需报废时,由使用保管人提出报废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由计划财务中心主任核准后在各自的登记簿上登记报废情况。《低值易耗品报废单》。

2.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如有残值回收,有关负责人应在残值回收后签字确认,财务部门对此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七、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活动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如无约定需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经出席会议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实施对外投资管理活动。


八、财务预算规定

财务预算由财务部根据年度计划,必须在年末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下年度的各项收支计划报告,经理事会研究评审后逐项批准实施,重大项目开支(1万元以上)由理事会决定,无预算计划的不得开支,特别情况支出项目应做追加预算。


九、票据管理规定

(一)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二)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主办会计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包管。

(三)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主办会计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会计审核,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五)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六)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七)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主办会计反映,由会计确定解决方案。

(八)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九)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十)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总监应向院长汇报。

(十一)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十、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办法

财务报告是研究院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和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研究院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处(室)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财务工作人员每月月初5日前报上月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做到报表清晰,账款相符,若发生错误,其经济损失由财务经办人员负债赔偿。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研究院需要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应于每月末将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做好封面整理入档。

(二)研究院财务部门建立会计档案目录,严格档案调阅手续。

(三)研究院财务人员、保管员等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造具移交清单,分清前后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完整。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会计凭证类15年;总账15年、明细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辅助账簿15年、固定资产卡片(清理报废后)5年;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