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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浙江省汉博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 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表时间:2017/6/1 14:43:13  来源:  作者:  浏览量:256

浙江省汉博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

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落实全省司法鉴定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抓好我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积极有效化解各种矛盾,防范执业风险。浙江省司法厅在征求各地意见建议基础上,对2011年下发《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司办[2011]16号)中的重大事项报告单具体内容作了补充和调整,浙江省汉博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作为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发起单位,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在开展各项鉴定工作中,将严格按照此制度实施,视情况并上报至杭州市司法局、浙江省民政厅。

一、需报送市司法局的重大事项。根据《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司办[2011]16号)规定,在执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司法局: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

2.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的;

3.受理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死亡原因鉴定的;

4.涉及重大信访事件鉴定的;

5.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同胞鉴定的;

6.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差异较大的;

7.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公安、检察、法院对司法鉴定工作建议书的;

8.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被提起民事诉讼的;

9.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情形。

对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差异较大的理解,省厅已在相关文件中对法医临床鉴定案件有要求,规定鉴定意见相差两个以上等级、10级改为无伤残等级的属于必报情形,其他执业类别的案件按上述精神执行。

二、需报送党建工作机构或省民政厅的重大事项。

1.理事会的换届会议、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修改章程的会议等;

    2.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区域的学术、会议或活动;

    3.年度工作会议、举办大型成果展览、广告宣传、论坛、面向社会的培训班等;

    4.公开举行的募捐、资助;

    5.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6.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及违法被查处的情况。

    三、报送的时间要求。司法鉴定机构遇到重大报告事项应在24小时内上报;涉及重新鉴定案件,应在鉴定时限到期日前10天上报市司法局,便于该案件后续调查处理。

四、市局报告内容要求。内容应包括:报告单位、委托人、当事人姓名、受理时间、鉴定意见及依据,以及初次鉴定机构、委托人、受理时间、鉴定意见及依据,两家机构沟通情况、分歧点等。报告单位拟处理意见、何时出具鉴定文书等。

六、市局对报告处理要求。市司法局应及时处理重大报告事项,对跨地区的重新鉴定案件,且两家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差异较大,不能形成共识的,要在《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单》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七、省厅对报告处理要求。省厅收到各市司法局报送的重大报告事项,应及时了解案情。对重新鉴定且分歧较大的案件,应及时转初次鉴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收到省厅转办通知后,应及时转交初次鉴定机构。初次鉴定机构接到市局转办通知后,3日内将该案件情况报告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及时提出拟处理的意见,上报省厅。

省厅视情组织调查,或委托省司法鉴定协会委员会进行论证,并将结果向相关市司法局和鉴定机构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等问题,省厅和省司法鉴定协会将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