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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forensic pathology identification),俗称尸体鉴定。参考目前国内的有关规定,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法医病理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病理鉴定:

1、暴力性死亡尸体;

2、各种灾害和交通事故死亡的尸体;

3、自杀死亡的尸体;

4、猝死或死因不明的尸体;

5、无名或无合法死亡证明书的尸体;

6、狱中死亡的尸体;

7、公安、司法机关监护下死亡的尸体;

8、电流、高温或低温引起死亡的尸体;

9、非法流产引起死亡的尸体;

10、断离尸体(碎尸);

11、恶劣工作环境引起中毒或疾病引起死亡的尸体;

12、涉及医疗纠纷或事故死亡的尸体;

13、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

14、毒品滥用引起死亡的尸体。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 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 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 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 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 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病理实验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 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 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及其他案件相关材料,存于中心档案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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