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汉博官方网站!咨询电话:18958069291

法律法规

《法医病理鉴定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

浙江省司法厅文件

浙司〔2013〕96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法医病理鉴定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推进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转型升级工作,增强司法鉴定机构科技能力,提高司法鉴定服务水平,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法医病理鉴定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浙江省司法厅

2013年7月1日

 

 

《法医病理鉴定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

 

为加强法医病理鉴定实验室管理,保证法医病理鉴定质量,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特制订本规范。本规范主要对法医病理鉴定实验室配置、检验操作、检材提取、保存和处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法医病理鉴定实验室配置要求

(一)尸体解剖室配置

法医尸体解剖室应设在光线充足、空气通畅、区域干爽、方便尸体搬运的场所,应为独立可控区域。在使用尸体解剖室前,应确保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满足鉴定要求。对鉴定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当定期进行量值溯源,必要时进行期间核查。使用解剖室前应对所有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校正,确保正常使用。

1.必备仪器设备配置

1.1尸体解剖台;

1.2解剖、测量器械;

1.3照明及消毒系统;

1.4进排水系统;

1.5照相设备;

1.6录像设备;

2.建议仪器设备配置

2.1X光机;

2.2尸体冷藏柜;

2.3尸体运输车辆(包括担架、尸体存放舱等);

2.4抽送风系统。

(二)组织病理实验室配置

 法医组织病理实验室总体布局应考虑潜在的检材污染风险,降低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和对人员的危害。实验室各区域内设备、器物、试剂应有明确的标识,避免不同工作区域内的专用设备、物品混用。各类设备以及计量器具,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及状态标识。

1.区域设置及必备仪器设备配置

1.1取材室:取材台(含取材器械)、进排水系统、照明及消毒系统;

1.2制片室:脱水设备、包埋设备、切片设备、染色设备;

1.3病理诊断室:生物显微镜(放大倍数:40×~400×);

1.4病理档案室:蜡块存储柜、切片存储柜;

1.5组织器官存储室:组织器官固定存放桶、器官标本存放器皿、装置。

2.区域设置及选配仪器设备配置

2.1取材室:抽送风系统、录像设备;

2.2病理诊断室:图像处理系统、图像采集/拍摄系统、多人共览显微镜、病理切片全息图片扫描仪;

2.3特殊染色室或者免疫组化室:冰冻切片机、冰箱、恒温箱、微波炉。

(三)法医病理鉴定技术支持实验室

死因鉴定项目应有可使用的满足要求的毒物分析实验室。

(四)法医病理鉴定实验室人员配置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具备法医病理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才可开展相应的鉴定项目。每项鉴定至少由两名司法鉴定人共同实施。

1.岗位要求

1.1司法鉴定人:应取得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1.2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取得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1.3实验室技术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质。

2.培训要求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助理和实验室技术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五)实验室资料

1.实验室操作手册或作业指导书

1.1实验室操作:应严格采用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法医病理作业指导书。

1.2仪器操作:仪器的使用、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

1.3试剂配制:试剂的配制、保存作业指导书。

1.4其它:生物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计算机文件和数据控制作业指导书等。

2.说明书

2.1试剂说明书。

2.2仪器设备说明书。

3.记录

记录应包含充分、完整的信息,并且应包括鉴定人员、拍摄人员、记录人员和在场人员的标识。

3.1案件登记:受理记录、司法鉴定文书发放记录。

3.2实验记录:检验记录、检材流转记录。

3.3仪器记录:仪器运行记录、仪器维护保养记录。

3.4其它:实验室温湿度记录、冰箱温度记录等。

4.司法鉴定文书

4.1司法鉴定意见书。

4.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二、法医病理鉴定程序及要求

(一)司法鉴定受理

司法鉴定受理应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执行。

(二)尸体检验

应严格采用国家、行业标准,GA/T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7-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50-1996《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68-1997《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70-1997《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67-1997《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151-1996《新生儿尸体检验》、GA268-200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提取相关检材并做好影像记录和文字记录。

每份检材提取后贴上相应的标识,保证检材的唯一性。

(三)组织病理学检验

应严格采用国家、行业标准,GA/T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及法医病理作业指导书对提取的相关检材进行处理,同时需要做好检材流转记录工作,确保检材的有效性及唯一性。

在进行组织病理检验时,应做好取材、制片、阅片诊断记录,确保诊断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可靠。

(四)检材保存及处理

送检的病理检材,除一部分用作制片外,剩余的检材应用唯一性标识要求,注明尸检号、姓名、性别、年龄、时间等。检材保存期限原则上为鉴定文书发出后3个月,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检材处理前,应书面通知委托方。

蜡块及切片应长期妥善保存。

(五)司法鉴定文书

鉴定完毕,应当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文书。

1.司法鉴定文书种类

1.1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于检材来源明确,由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能够出具专业判断意见的案件。

1.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适用于只需对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检验结果的案件。

(六)档案保存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事项办结后3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受理审批表

3.司法鉴定协议书

4.司法鉴定文书正本

5.司法鉴定文书底稿

6.检验原始记录

7.检材流转单

8.送鉴材料

9.送达回证

10.收费凭据复印件

11.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三、参照标准、规范

(一)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三)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四)《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

(五)《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

(六)《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50-1996)

(七)《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68-1997)

(八)《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

(九)《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167-1997)

(十)《新生儿尸体检验》(GA/T151-1996)

(十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268-2009)

(十二)《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

(十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I01:2012)

(十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I11:2011)

(十五)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受理规则》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