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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退休教师留下一封绝命遗书

发表时间:2019/2/1 15:42:09  来源:  作者:  浏览量:1911

一、案情介绍

  201634日凌晨,67岁的江西广昌退休教师平某神情恍惚地离家,跳进小区池塘里自杀身亡。平某死后,平某家人在其枕头下面发现了一封绝命遗书。遗书上的大致内容是平某接到讨债公司刘某电话,要求他支付2980元收藏品的钱,汇款之后刘某还索要6000元劳务费,由于讨债公司的威逼,导致平某选择了不归之路。

△绝命遗书部分字迹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该诈骗团伙的据点在宁海县,刘某组织了十几个人冒充讨债公司员工,以对方购货后未付款为由,采用拨打电话进行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向全国各地二十几名被害人敲诈勒索共计人民币76千余元。其中平某为本案受害人之一。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本案审讯笔录和证言证词以及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大量证据材料中,确认这封遗书关系到整个案件的走向,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与量刑,为了尽快提起公诉,检察人员决定从平某的遗书入手,20174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将涉案的绝命遗书与送检的三份样本材料,一同交到了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要求确定遗书是否是被害人平某本人所写。

二、调查与处理

  汉博的鉴定人秉持着公正严谨的态度,及时对检材(遗书)和三份样本材料做了仔细的甄别和反复的审核。

  将遗书上的字迹与平某生前平时书写的字迹进行比对,发现二者书写水平、书写风格相同,且对应相同单字的运笔、写法、搭配等细节特征存在诸多复合点。 最终,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绝命遗书》中的内容字迹和三份样本内容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三、法律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3、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我们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阐述主要理由如下:

    1、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为人如非法侵占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即为非法占有。本案中,刘某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平某支付2980元收藏品的钱,并在得逞后继续采取相同的方式向其索要6000元劳务费,平某无力承担留下一封遗书自杀。接受笔迹鉴定任务后,本中心鉴定专家仔细查看了被害人书写的遗书,对检材和三份样本从书写水平、书写风格、以及细节特征等方面进行反复比对检验,最终认定《绝命遗书》中的内容字迹和三份样本内容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刘某以并不存在的交易品和劳务费为由索要钱款,显然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显而易见。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威胁”、“恐吓”等行为而令对方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给付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区别于其他类财产犯罪最显著的特征。在《绝命遗书》中,被害人平某有如下表述:“电话威吓我说:如果不把2980元汇过去,讨债公司会找上门来,找麻烦”。显然,刘某捏造莫须有的、没有交易记录的收藏品和劳务费,采取拨打电话进行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向被害人平某索要共计8980元钱财(其中6000元未得逞),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要件特征。

   3、本案中,刘某敲诈勒索数额虽然在8万以下,但是由于其实施的“威胁”、“恐吓”等行为已导致严重后果(被害人平某自杀),属于有其他情节严重,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判处四个被告人四年半有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四十余万元。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诈骗案,团伙作案,公司化运营,人员分工严密。此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取证困难,亟待解决。本案在审理中,绝命遗书显然起到至关重要的证据作用。从遗书字面上看,平某自杀的经过写得十分详细,与诈骗有直接的关联度。由于刑侦案件证据采纳标准高,检察机关首先需要确定这封遗书的真伪,是否是被害人亲笔书写。因此,绝命遗书关系到本案起诉书的措辞和整个案件的走向,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与量刑。汉博的笔迹鉴定意见为法院审判提供有力的证据,通过对绝命遗书内容字迹与平某生前笔迹样本比对,确定了遗书系被害人平某所写,遗书上的内容确定了被害人平某自杀与罪犯恐吓敲诈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还了平某一个公道。

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帮助检察机关查处一起团伙电信诈骗案,真正为“扫黑除恶”行动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