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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邀驻华使节旁听庭审

发表时间:2014/6/13 8:55:59  来源:中国律师网  作者:  浏览量:2222
  昨天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旁听席上,有不少黄头发、白皮肤的外国人,他们是首次受最高法邀请旁听庭审的部分外国驻华使节、外国记者、国外学者等。
 
  “最高人民法院现作出如下裁定: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驳回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12时30分,最高法民四庭庭长、审判长罗东川当庭宣判。
 
  记者看到,首次受邀旁听庭审的部分外国驻华使节、最高法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部分律师、法学研究人员、国外学者、法学院学生等,十分认真地做着笔记,不时露出赞许的微笑。
 
  该案涉及涉外法律适用问题,庭审围绕合议庭确立的4大焦点展开。
 
  大拇指公司是由注册在新加坡的中华环保科技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3亿元。2008年,注册资本增到3.8亿元。2012年4月27日,大拇指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中华环保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交付应支付的增资款450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大拇指公司的诉求。
 
  “被上诉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代理律师表示,本案需要以其他4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当中止审理,原审法院没有中止审理,法律程序错误。上诉人已经作出减资决议并以被上诉人名义两次提出减资申请,不应再强迫上诉人履行出资义务。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截至被上诉人答辩之日,被上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中载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洪臻,而上诉人自认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保国武,其观点无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被上诉人的起诉状、授权书形式符合规定,并经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洪臻同意,被上诉人的起诉与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是代表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国武自称系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被上诉人向法院撤诉等行为是无权行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前次到资之后,根据经营需要与公司章程要求,再行要求上诉人再次履行到资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11时40分,经过3个多小时的激烈争辩,因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罗东川宣布庭审调查、辩论结束。随着法槌落下,合议庭成员离开法庭,转而进行内部合议。
 
  12时19分,合议庭成员步入法庭。罗东川宣读案件合议结果:本案纠纷审理范围已经包括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无需等待其他案件审理结果。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本案的核心和焦点问题。根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有权任命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本案中,大拇指公司的唯一股东是中华环保公司,目前处于清盘阶段,合议庭认为,其司法管理人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有效。尽管工商登记的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环保公司委任的代表人存在不一致,法庭认为,公司对外应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准,对内应以股东决议任免决定为准。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全程旁听此案庭审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表示,最高法首次邀请驻华使节旁听庭审并全程微博直播,司法如此公开透明,有助于让更多外商投资者了解我国司法制度,显现中国良好的司法环境为投资者保驾护航,全面向国际社会展现司法成就,充分展示司法自信,对增强投资者信心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