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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越级走访将不被受理 绝大多数信访事项终结在省内
一项旨在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的信访新规近日出台。自2014年5月1日起,越级走访事项将不被受理。应到省内而未到省内信访的事项,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将不再受理。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信访事项将终结在省内。
国家信访局在今天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透露,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如何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
走访应找本级和上一级机关
《办法》全文共17条。分级受理来访事项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办法》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国家信访局新闻发言人张恩玺解释说,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如果本级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上一级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比如,一个县的信访人想通过走访方式反映土地征用问题,可以向本级机关,即该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即该县人民政府或所属市的国土资源局提出,而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无论谁先收到群众来访事项,谁就要先受理。
张恩玺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信访条例明确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这就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群众要依法逐级走访的双向规范要求,为《办法》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赋予省级政府复核终局效力
《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赋予了省级政府复核的终局效力。《办法》规定,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其他不予受理的5种情况是:
一是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是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是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五是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以上6种不受理的情况,主要是根据来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确定的。张恩玺介绍说,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去找哪个途径。
严格规定接访程序和责任
《办法》把压实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作为重点。一是用严格的工作程序来约束。《办法》要求有权处理机关从来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群众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让来访群众当“监督员”和“裁判员”。同时,来访人还可以按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满意度评价,对有权处理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二是用有力的督查督办来保障。《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信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据介绍,大部分地方都有信访工作考核办法,用以督促、检查、考核有权处理机关的工作。国家信访局也正在制定考核评价省级信访工作的办法,逐级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进一步压实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责任。
国家信访局表示,对于在受理办理、复查、复核工作中出现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问题,将严格按照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