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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省工商联在全省商会系统联合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日前,浙江省司法厅、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商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省商会统筹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这是2014年省厅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之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省司法厅、省工商联根据省委十三届四次会议 “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有关要求,深化法律服务浙商创业创新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实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动”等决策和部署,为商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政策依据,指明了方向。商会是
维护企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发展的社会团体,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法律顾问是运用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能够为商会和会员依法维权、合法经营、健康发展提供可靠法律支持和保障。在商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既是商会组织和会员单位依法治理、激发活力、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经济发展、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更是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贯彻落实中央全会精神、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有益探索。
《指导意见》明确了我省商会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目标,提出在2014年县级及以上工商联(商会)和行业商会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30%,2015年法律顾问覆盖率达50%,2017年覆盖率超过80%并基本完善商会法律顾问体系,法律顾问工作在服务商会建设和发展中取得明显成效。
《指导意见》对商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予以规范,明确了商会法律顾问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主要办理商会发起、设立、报批过程中的文书起草和登记,对商会履职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商会决策提供法律论证,代理商会参加诉讼、仲裁和谈判,调节商会会员矛盾纠纷以及商会法律培训、法律咨询等事务。在聘请方式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商会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内容;在服务费用方面,鼓励实行有偿服务,服务费用协商确定;在制度建设方面,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考核、评比各项制度并及时上报备案。
商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进一步落实了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签订的《关于法律服务民营企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相关工作部署,加强了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的交流合作,也为法律服务浙商创业和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广阔平台,更推动了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工商联党组织的红色互动,在法律服务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再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新优势和深化律师行业党建等多个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