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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和浙江大学联合举办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研讨会
3月14日,省司法厅和浙江大学在浙大西溪校区联合举办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研讨会。来自省高院、省司法厅、浙江大学法学院、杭州市中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官、专家学者和鉴定人、律师代表,中国专家证人网和浙江天平鉴定辅助技术研究院负责人等共15人参加会议。
据统计,2013年浙江省鉴定人共出庭作证167人(次),同比2012年减少5人(次)。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未随着新刑诉法和民诉法的实施而明显改观。究竟是什么原因致使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此之少?与会人员就此畅所欲言,并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法律缺乏实施细则。新刑诉法和民诉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方式、内容等缺乏明确规定和具体实施细则。二是法官掌握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决定权,但缺乏推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由于法官自身缺乏鉴定专业方面的知识,对鉴定人出庭的庭审效果存疑;同时认为当前法院案多人少,鉴定人出庭会导致庭审延长,降低诉讼效率。三是鉴定人出庭作证意愿不高。鉴定人庭审质证能力不强,出庭时的人身安全和经济补偿难以保障。四是律师、当事人缺乏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及其功能的了解和应用。
与会人员就推进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了建议。一是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要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推进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建设,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对象和范围,出庭程序,鉴定人人身安全保障措施和落实出庭费用等。二是法官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任何鉴定意见都没有天然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以及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大小,都必须依法按照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规则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要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启动、质询、采信等规则。三是鉴定人要在“技术人”的基础上强化“法律人”的身份意识,加强出庭作证应对,提升出庭作证能力。四是律师要推进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落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还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诉讼活动中的定位和作用进行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