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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4/2/14 10:45:30  来源:浙江省司法厅  作者:  浏览量:2402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近日,省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省高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意见》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又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九种情形:如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经济困难且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等。

《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申请民事法律援助标准执行。

《意见》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告知义务作出具体要求。同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公检法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衔接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并对指派承办律师、与公检法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律师依照刑事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各项权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