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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

发表时间:2013/12/27 8:59:17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  浏览量:1830

“我妻子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怎么就不能算是工伤呢?”一审法院判决后,李阳在上诉时这样问法官。

12月23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了李阳的上诉请求。

李阳的妻子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到乌鲁木齐市石油新村街道办事处做保洁员。去年5月23日,李阳的妻子正在路边工作时,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被同事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90个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公司提出工伤申请,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理由是:抢救时间超出了48个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个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

李阳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一审、二审时均维持了社保局作出的行政决定。

是要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事实上,这是个令人无法选择的两难问题。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审理过一起类似的工伤认定案件。吴军的父亲在单位上班时,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抢救中医生提示他,虽然还有生命体征,但抢救已无意义。

是继续抢救,还是保工伤赔偿?吴军一家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进行着艰难抉择。最终,一家人决定全力抢救。吴军说,如果在48个小时内放弃治疗,是可以拿到工伤赔偿,但在父亲心脏还跳动时就放弃治疗,家人无法接受。

吴军觉得48个小时的规定不公平。在办完父亲的后事之后,他还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后在二审期间,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新疆昌吉中院行政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如果认定工伤后,根据死者家属情况不同,能得到的赔偿也不同,少则三四十万元,多则六七十万元。如果不认定工伤,只能拿到几万元的非工伤死亡赔偿,即便双方协商解决也不会多多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心血管内科主治医师刘强说,突发疾病要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来决定,不同的疾病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抢救时间长短也因人而异。

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网友的讨论也很热烈。绝大部分观点认为,家属明知亲人还没有死亡,却为了“保工伤”而放弃治疗,谁也做不出来。“48小时之限”应该修改,使其更人性化一些。

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疆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杰在接受采访时说,这个案例具有普遍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现代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法治的需要,无法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如果严格以48个小时为工伤界定的标准,会令更多的患者家属难以抉择。

李杰说,从李阳妻子案件中可以看到一个基本事实,该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两个前提要件,员工被送往医院抢救则是公司的义务,抢救并延长员工的生命是医院的应尽义务。因此,尽管李阳的妻子抢救超过了48个小时,但并不影响李阳妻子因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48个小时的规定显然不科学、不合理。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应该查明基本事实,即李阳妻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然后进一步查明医院所出具的死亡原因和死亡证明,必要时调取医院诊断结论及抢救记录,以确定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本案情况,李阳的妻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

李杰建议,应重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取消48个小时的时间规定。同时,在此条基础上增加:由医院出具死亡原因证明书,这样就能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具可操作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