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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发布新的《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12/20 10:55:47  来源:浙江省司法厅  作者:  浏览量:1877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近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新的《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相应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管理办法》明确: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工作;(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四)法律援助其他必要的开支。

法律援助业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安排公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援助事项;(二)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法律咨询或上门服务;(四)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五)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承办法律援助业务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所需的旅差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翻译费、调查取证费、值班补贴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管理办法》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包干支付补贴标准作出详细规定:(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助600——9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助800——12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助 1000——1500元;(二) 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200——1800元;(三) 二审、重审案件的补贴,按一审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四)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补贴,按民事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五) 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补贴,按同类诉讼案件的最低标准减半发放;(六) 申请执行案件的补贴,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的80%发放;(七) 公证案件每件补贴200—300元;(八) 司法鉴定案件据实补贴,每件最高不超过1200元;(九)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每案另补翻译费300—600元。同时对跨县(市、区)和省辖市办案的、 办理人数众多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直接费用根据规定据实报销。

《管理办法》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予发放办案补贴的情形予以明确:(一) 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受理、指派的;(二)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三) 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四) 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五) 因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六) 因违法办案被他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七) 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八)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承办人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九)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和情况。

《管理办法》要求“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严格法律援助案件条件审核,不得擅自扩大援助范围,并据此提出法律援助经费预算申报数,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司法行政部门年度预算”。“各级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在省规定标准的幅度内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备案。”

《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政字[2003]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