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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措施

发表时间:2020/10/12 17:14:33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浏览量:853

  为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措施,既对违法单位处以罚款,又对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直至行政拘留。

  据了解,我国自2010年起已成为全球化学品第一生产大国,化工产能约占世界总量的40%,相当于欧洲和北美洲的总和。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0余万家,化工生产企业9.6万家,300余家省级及以上化工园区。具有产业规模总量大、涉及行业领域多、分布区域范围广、安全管理链条长、涉及监管部门多,以及事故发展快、危害后果大、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亟需立法予以应对。

  此外,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涉及部门多,涉及法规多,监管交叉和监管盲区等问题同时存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从不同角度、不同环节、不同行业领域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提出了不同要求,造成有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不够协调统一,存在有关部门工作协调不够、衔接不紧等问题,亟需统一立法。

  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征求意见稿》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界定了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海关、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增加兜底条款,规定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加强化工园区、物流园区规划、布局和安全管理。为从源头上优化化工企业布局,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化工园区应当符合有关人民政府产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运输的物流园区、集中停车区城,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临时停放区域等进行规划。

  为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销售、运输、研发的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和充装单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是否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为保护有关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征求意见稿》明确,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相关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方式流失的,案发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一章,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职责。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提高监管服务效能,《征求意见稿》对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要求实施“三证合一”,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三证合并为一证,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面标注企业的类型,包括生产、经营、使用三类;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并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化安全审查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对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且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为加大有关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有关工具、设备、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等20余种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措施,既对违法单位处以罚款,又对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直至行政拘留。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