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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十多项法律法规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发表时间:2018/4/4 16:32:1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浏览量:1210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就《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举行发布会。这是在1997年我国首次发布宗教信仰自由白皮书后,第二次就此问题发布的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二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更加规范,至今为止,我国已经形成由十几部法律和法规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提供根本保障

宗教信仰自由受我国宪法保障。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同时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些规定为国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提供了宪法依据。

十多项法律细化措施

宗教信仰自由保障还体现于多部基本法律之中。

依据白皮书,这些法律包括:刑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教育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等法律,贯彻平等保护原则,规定公民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权、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不因宗教信仰而有区别,不因宗教信仰而受歧视。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分宗教信仰,依法平等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及受教育权等权利。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宗教歧视的内空。民法总则亦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修订条例强化保障

原国家宗教事务局副局长陈宗荣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我国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政策没有改变,不仅如此,我国还于2017年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修订,强化了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也规范了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增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的内容。

他说,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条例还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申请法人资格、出版发行宗教书刊、接受宗教捐献、管理宗教财产、开展公益慈善和对外交流活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有记者提出的宗教商业化问题,陈宗荣说,商业化最终受害的是该宗教本身。依据白皮书,条例明确了遏制宗教商业化,增加了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同时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应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出版物、互联网不得发布歧视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的言论。

外国人宗教活动受保护

白皮书同时指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依法受到保护。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强调,中国政府尊重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陈宗荣介绍说,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得益于正确的政策法律。这些法律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一是客观,二是公平,三是平衡,四是全面。他强调说,我国法律“主张以‘导’的理念和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管控调疏、综合施策。在注意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注意防范宗教的消极因素。用一个词概括就是‘全面’。”

在这个“全面”方面,我国依法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活动。我国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宗教事务条例》也规定,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