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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遗,莫伤法律尊严

发表时间:2017/7/27 15:35:5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浏览量:1134

“非遗”这个词儿,最近挺热。

先有,“五道古火会”非遗传承人杨风申,因制作“梨花瓶”,被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刑四年零六个月。

后有,河南新野耍猴人涉嫌非法贩卖野生猕猴被捕,新野猕猴艺术协会为其“求情”,称新野猴戏属于非遗项目,建议从宽从轻处理。

究竟该如何减少非遗项目与法律冲突的“尴尬”,又如何避免非遗文化被拿来当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多位专家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保护“非遗”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尊严为代价,当务之急,应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保护、法律责任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仔细研讨,确保法理上不相互冲突,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和长久的保护。


非遗项目与法律“撞车”

“明明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怎么会犯罪了?”杨风申想不通。

作为“五道古火会”省级非遗传承人,79岁的河北省赵县赵州镇南杨家庄村人杨风申,因制作举办古火庙会用的“梨花瓶”(一种烟花)被判刑四年零六个月。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与2008年的周尔禄‘药发木偶戏’案有类似之处,因为这两起案件都不约而同地涉及火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曾对杨风申案密切关注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杰指出,在非遗项目中必须使用危险爆炸物品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在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才可视为合法行为。

在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东坡看来,文化行政主管机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执法机关所授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应当有一定的责任,其对于传承人的警示、指导和教育还应当有所加强。

其实,近些年,非遗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在少数。

曾有制作弓箭、弩的非遗传承人,在销售上却遇上了麻烦。因为弩属于危险品,不允许制作和销售。

2014年“菠林喇叭”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其传承人是一群在民间“红白喜事”中以吹乐为生的艺人。然而,殡葬改革要求取消吹鼓手,让这些艺人失去了挣钱的途径。

“非遗项目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屡屡‘撞车’,使非遗保护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非遗传承人想要保护非遗项目,反而连自己也保护不了。”杨杰指出,如何协调非遗保护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谐共存,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

非遗具有特殊性

“五道古火会”离不开“梨花瓶”的助兴,“药发木偶戏”以火药带动木偶表演,猴戏艺人表演要将猴子带在身边……

“离开了这些重要环节,非遗也就无法被称为非遗。然而,这些环节很多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才能视为合法。”杨杰指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考虑到非遗本身的特殊性,使得非遗传承人一不小心就违法了。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代背景发生了改变,原来的合法行为随着社会的变化可能成为了非法行为,而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进程,不能及时进行规范。”杨杰认为。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对于此条规定,石东坡建议,应当对条文中所提的“其他措施”进行合理、必要的细化,将可能出现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形,加以解释或者作补充性说明。

设置适当的“例外”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的非遗保护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涵盖很多学术领域的复杂工作,并与众多行政部门存在密切联系,包括文化部、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部门。”杨杰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很多规定与文物保护法、知识产权法、海关法等诸多法律条文存在交叉联系。

不过,石东坡注意到,在国家层面,我国与非遗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算多,同时,地方立法出现重复立法、针对性不强、与上位法缺乏统一性等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旅游法和世界遗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红婴认为,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应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保护、法律责任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仔细研讨,确保法理上不相互冲突。

在石东坡看来,为了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可操作性,应当尽快建立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配合机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完善非遗保护法律制度。

对此,石东坡提出了具体建议:国务院应尽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与其配套的司法解释;对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不一致的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进行相应修改、补充和完善;加强地方立法,建立有针对性、特色化的监督机制等。

“同时,还应当对相关的法律规范予以必要的更新,对非遗项目应当在允许的范围内设置适当的例外情形,为非遗保护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石东坡还建议。

传承人需双重保障

杰出的传承人在非遗的传承和延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非遗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保护其传承人。然而,许多非遗项目却因为后继无人而面临失传的困境。

在杨杰看来,有些与非遗有关的案件由传承人来承担法律后果,对传承人不公平。“非遗传承人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又如何要求他们去继续传承和保护好非遗文化呢?”他认为,在法律上要认可非遗传承人的地位,首先要保护好他们的基本权利。

“到底哪些非遗项目涉及违法,需要向当地机关报备或申请,哪些需要在表演时作出防范和部署,这些事项应在法律中明确下来,相关部门也应履行告知义务,不能出了问题就由传承人来‘背锅’。”杨杰强调。

刘红婴指出,由于对非遗传承人缺乏物质保障和精神激励,其收入和社会地位较低,而且就算想要承袭下去,接班人也寥寥无几。

“非遗项目大多是比较传统的文化,在现在的年轻人看来十分枯燥,还有多少人愿意成为一门手艺的接班人?尤其是对传承人的保障不到位,成为传承人没有什么福利可言,对他们来说也就没有任何吸引力。”刘红婴认为。

对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在石东坡看来,只靠这些规定是不够的,要让接班人能看到这种政策带来的福利,自愿从事非遗传承,就要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和支持力度,给予其物质上的保障和精神上的尊重。

“经费支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的有力保障,要从机构建设、经费保障、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专项基金和保护措施,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传承人,应当提高其待遇,定期发放生活补贴,加大政府资助,支持、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及团体。”石东坡建议。

到底哪些非遗项目涉及违法,需要向当地机关报备或申请,哪些需要在表演时作出防范和部署,这些事项应在法律中明确下来,相关部门也应履行告知义务,不能出了问题就由传承人来“背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