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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心尽力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却得不到当初说好的房产!!!

发表时间:2016/8/19 8:52:07  来源:  作者:  浏览量:1640

 有了遗赠扶养协议,为何她却拿不到当初说好的回报?


 照顾老人,签下遗赠扶养协议


 李女士有一个姑姑,人称李老太。老太生前和养子共同出购买了套房子,两人各有一半的产权。但几年下来,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李老太与养子的母子关系紧张。养子没有承担起年迈老母的责任,反而是李女士往日里对姑姑照顾有加。

 看着侄女几年如一日的关心照料自己,李老太感激于她的付出,于是在三年后,李老太和侄女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李老太将那套房子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侄女,而侄女对李老太要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

 协议签订后,李女士继续尽心尽力照料老人,在老人生病住院时,还拿出家里不多的积蓄为老人请医问药。病床上的老人,时常拉着侄女的手,无声地啜泣着,可能是悲哀于自己的晚年凄苦,亦或是感动于侄女的尽心付出。

 老人在病床上度过了一个春秋,一个冬夏,终于还是在来年的初春离开了人间。老人的侄女李女士一手操办了后事。


   上诉法院,笔迹鉴定给出说法


 老人去世了,按照起先的约定,李女士认为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续属于老人的一半房产。但李老太的养子却拒绝承认这份协议,理由是,这份协议是打印的,属于代书性质,而协议上老人的签名可能是伪造的;退一步说,即便是老人所签,也存在被逼迫哄骗的可能。因此,李老太的养子认为这份协议应属无效。

 面对气势汹汹的“表哥”和他的质疑,李女士说,近几年来,老人和养子的关系并不算好,甚至一度到了向法院起诉来解除收养关系的地步。李女士认为,要是解除了收养关系,“表哥”根本就没有继承权,也就不存在现在的纠纷了。

 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僵持不下之下,只好求助法院。法院特意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李老太在“遗赠扶养协议”上的签字和样本材料上的签字比较检验,二者存在书写水平、整体风貌、笔画顺序、连笔方式、运笔形态等笔迹特征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不能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上的签字是李老太本人所写。

 法院认为:经过笔迹鉴定,“遗赠扶养协议”上的李某某签字不能认定是李老太本人所写,因此该遗赠扶养协议不能认定为遗赠人(李老太)所留。现李老太已经去世,除养子外无其他继承人,因此该争议房屋应归养子所有。因此将诉争房屋改判给了养子。


    李女士尽心尽责赡养老人,为其养老送终,却没有如愿获得老人遗产,究其原因在于在她对《继承法》的了解不够以及老人在签协议时的不仔细。这件事从常理看,不能排除李女士赡养了老人,并同老人约定继承遗产的可能,但因为遗赠扶养协议上有瑕疵,无法确认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无法支持李女士的法律诉求。



汉博提醒

 针对以上案件,小编特意咨询了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文书鉴定室工作人员:在老年人的书写阶段,一些突发性的或者老年期间多发性的疾病很容易对老年人的书写造成影响,从而改变老年人的笔迹,使书写水平、整体风貌、笔画顺序、连笔方式、运笔形态等笔迹特征与健康状况下的产生差异。


 汉博建议,老年人在书写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时,为了保证遗嘱或者协议的真实性,最好采取辅助手段,如将签写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过程以录音或者录像的形式记录下来;或者可以请专门的公证人对签写过程进行公证。

 另外,为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