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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规定长牙生威须抓住“关键少数”

发表时间:2015/6/3 10:07:22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  浏览量:1289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的,同时适用“两个规定”,使“两个规定”落地生根、长牙生威,充分发挥其排除、抵御干扰公正司法内外部因素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作用。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积极推进,最高检正在制定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推动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些改革项目都与实施办法中的相关制度密切相关。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既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所规定的范畴,也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所规定的范畴。”这位负责人表示,落实“两个规定”,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重点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

  今年3月底,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连发“两个规定”划定防止司法干预的“红线”;4月初,最高检的实施办法形成初稿。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坦言,检察机关同样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现象。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情或部门地方利益,打招呼批条子,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为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一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这位负责人说,此类做法严重干扰司法人员秉公办案,影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所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都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属于违法干预办案的,一律予以通报;违法干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据介绍,实施办法着力在务实、管用、及时上下功夫。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坚持把排除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问案件作为抓手和重点。把及时性贯穿于实施办法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到及时记录、及时报告、及时通报、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区分依法履职与违规过问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大量诉讼监督工作,如何区分诉讼监督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界限?

  实施办法规定,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严禁以诉讼监督之名,过问、干预其他司法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民事、行政诉讼等司法办案活动。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为加强正面引导,我们规定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

  “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必须正确区分领导、监督职责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界限。”这位负责人说,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据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检察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鉴于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存在记录事项与事实不符,或者出现虚假记录现象,实施办法规定,准确把握和区分检察人员依法正常履行职责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行为的界限,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或配合调查核实收到的反映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报告(告知),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

  不得对记录人员打击报复

  多位专家接受采访时表示,“两个规定”能否落到实处,核心和关键便是记录。

  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对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为便于操作,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实施办法进一步分情形,规范记录后的报告和告知程序。规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线索的报告程序、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线索的报告程序、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的告知程序。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被记录人打击报复记录人现象,为保障记录人敢于记录、如实记录,实施办法规定,检察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表示,任何人不得对记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检察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