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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意见

发表时间:2015/4/29 9:46:53  来源:浙江省司法厅  作者:  浏览量:1675

为推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落实,省司法厅党委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强化“一岗双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推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委、纪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抓住党委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级抓好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全面推进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行政政治生态。《意见》在“从统一思想认识,把握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内容,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制度保障,促进责任落实”“加强领导,确保责任落实”等四个方面明确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理清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之间的关系,明确了“两个责任”的清单,强化了履责报告、检查考核、约谈、责任追究等保障措施,促进“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意见》在严格落实省委、司法部相关“规定动作”的同时,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赋予了更多的系统特色。《意见》明确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单位、管理单位(含直接管理的行业协会)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指导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负“一岗双责”责任;各级政工部门抓好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各级纪委(纪检组)对本单位、管理单位(含直接管理的行业协会)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对指导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责任。强化了责任分解,明确各单位内设机构(党支部)是落实主体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根据党委部署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在配合分管领导、相关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的同时,抓好本部门(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为确保责任落实,《意见》进一步健全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落实。要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三转”要求,自觉从与履行监督职责相冲突的工作中退出,聚焦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强化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落实工作报告、定期述职和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等制度。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适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的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有效整合并科学配置纪检监察资源,充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将监督体系覆盖到司法行政各个领域、覆盖到基层一线,探索建立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的同步监察机制,确保纪检监察监督无盲区。进一步规范了省属监狱戒毒系统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的提名考察和审核任免工作。进一步完善督导制度,加强督导与巡视的有效衔接,创新督导方式,提升督导深度,重点加强对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以及纪律作风等方面的专项督导,充分发挥督导机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两个责任”落实中的作用。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实行“一案双查”,一并调查案发单位、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根据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责任大小,依纪依法实行问责,做到有责必问。
  《意见》的出台,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成为 “硬约束”,形成了权责对等、责任明晰、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责任落实和追究体系。下一步,省厅还将出台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报告、约谈、案件线索管理、“一案双查”等具体的配套制度,护航“两个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