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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依法查处9类行为 败坏政法干警名誉属侮辱

发表时间:2015/3/27 9:09:37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  浏览量:1508

当前,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妨碍、报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这其中既有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政法部门处置不及时的原因,也有部分政法干警滥用权力,激化干群矛盾的因素。浙江公检法联合下发指导意见,依法查处9类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行为

  法制日报记者王春 法制日报通讯员吴金阳

上海交警被宝马车拖行致死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随着暴力抗法事件频频进入公众视线,社会愈加重视政法干警履职安全。

前不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9类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政法干警履职安全堪忧

当前,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妨碍、报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的事件屡有发生,诸如暴力抗拒执行、缠访闹访、威胁造谣、甚至伤害政法干警及家属等,严重危害执法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了司法权威。

“谁来拆我房子,我就敲谁脑袋!”建德市梅城镇一个养殖场经营户态度强硬,拖了3年不肯搬迁,建德市人民法院多次劝解无果后强制执行。执行当天,被执行人一家事先准备了电锯、刀具和汽油瓶,试图冲击执行现场。在制服其冲动行为过程中,电锯飞溅物致一名法警右手虎口受伤,流血不止。被执行人崔某被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并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诸如此类的事件屡见不鲜。以宁波为例,2013年,宁波法院共发生暴力抗法事件27起,群体性上访32起,扬言报复法官、以自杀等方式威胁法官21起,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处理案件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伤害10起,法官履职安全状况堪忧,已然成为高危职业群体。

意见规定,全省各级法院、检察、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保护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工作顺利进行的客观需要,统一思想,切实为政法干警履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妨害公务犯罪成因复杂

意见制定过程中,政法部门调研发现,造成部分群众妨害公务犯罪的成因复杂多样:有些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当政法干警的处置不能满足其意愿时,就认为是强权压制;有些政法部门存在怕麻烦、“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思想,导致一些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追究。

2013年至今,临安市人民法院共发生打击报复政法干警类事件4起,其中2014年占3起。家庭成员参与打击报复行为居多,纠缠威胁居多。在其中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生掐脖、推搡等肢体冲突,对干警及其家属造成较大心理压力。

法院审案过程中发现,依法查处惩治该类事件困难重重:可能引发打击报复的案件类型复杂,预警排查难度加大;惩戒方式较少,主要为罚款及拘留;处理不慎易引发扩散效应,过轻不能有效遏制打击报复重复发生,过重可能导致矛盾扩大。

而从政法干警自身而言,近年来,个别干警受“糖衣炮弹”轰炸,将手中的权力作为交换金钱、广施人情的工具,还有个别人员因为自身业务素质不高,应变能力不强,处事方法不当等问题,造成群众不理解、不信任,激化了干群矛盾。

干警家属纳入保障范围

记者了解到,意见内容全面细致,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犯罪行为认定、证据收集以及加强部门间办案协作配合。

意见将干警家属一并纳入保障范围,规定为发泄不满情绪,对政法干警及家属实施辱骂、恐吓、殴打、拦截、追逐等行为,经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后仍实施前列行为,或多次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定性处理。

意见重点细化了干警名誉权保护,规定使用暴力或张贴、散发文字、图像等方法,公然败坏政法干警名誉的,以侮辱行为定性处理。情节严重的,以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定性处理。

意见明确规定,存在以自杀、自残或毁坏政法干警名誉等言语相威胁,造成群众围观或交通阻塞行为,认定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政法干警依法执行职务。

意见还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检察、公安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既要宣传必须依法维权,也要宣传妨碍、报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制日报杭州3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