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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界委员聚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修改法律固定司改成果

发表时间:2015/3/11 9:09:44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  浏览量:1536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两会期间,政法界全国政协委员关心的议题,离不开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统筹安排加强顶层设计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谈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就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以来,各地法院都在着手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相关组织准备工作,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司法公开、防范冤假错案、人民陪审员等各项司法工作机制改革探索。司法体制改革中很多问题事关全局,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广泛凝聚共识,保证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为了适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和现实条件,司法改革离不开地方创新和基层探索,要用实践证明改革方案的科学性、有效性。为此,谢商华建议,统筹协调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试点探索,从中央层面明确路径要求及统一论证设计的事项范围。

她直言,法院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与司法资源相对不足存在矛盾。各地法院新收案件连续多年上升,但司法资源投入、司法保障力度与案件增长并不匹配,办案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未得到相应增补,甚至个别地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还在流失。法官在审判事务外,还承担了大量会议、专项活动、调研、宣传等其他事务。加之部分地区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管理观念和方式滞后,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

为此,她建议,统筹推进审判工作与司法体制改革,在对各级法院案件状况深入研究基础上,合理适度增加政法专项编制,加强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推进审判工作去事务化,通过改革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司法体制改革对法官职业道德、职业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增大了法官的办案责任和职业风险。

谢商华表示,与对司法人员的高要求相比,整个社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尊重程度、对司法人员薪酬、职级待遇的保障程度、对司法权威的维护程度都不够,造成司法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甚至法官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地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性。

“建议统筹安排责、权、利推进层次,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保障责、权、利同步推进,一体落实。”谢商华恳切地说。

修改法律固定司改成果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提出,应加快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进程。“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准确系统反映检察机关法定职责,体现和固定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他说。

巩富文提到,随着三大诉讼法的修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不断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入推进检察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作出重要部署。通过总结司法体制改革已取得的成果和试点经验,及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利于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和改革成果法律化。

巩富文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应完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要全面系统规定检察机关职权,将其他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完善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措施,完善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等。

此外,他呼吁,尽快修改检察官法,使检察官法同公务员法合理衔接,并对有关检察官权利义务、任职资格条件、选拔任免程序以及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进行补充修改。

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公正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十分关注如何确保司法公正问题。今年两会期间,她提交了《关于加强司法活动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提案》。

她提出,应强化司法活动问责机制。“当前最应着力解决的就是错案责任追究,这既是纠正错案的应有之意,更是预防错案的重要保障,对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彭静说。

她表示,司法活动必须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中最具制度性、专业性的形式是律师的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处于弱势地位,致使监督功能发挥大打折扣。。

为此,她提出三点建议:修改律师法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完善律师执业程序保障机制,在立法中细化律师阅卷、会见、调查取证、参与诉讼的程序,使律师执业有完善的法定依据,确保律师执业遇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时有明确的救济机制;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益行为的问责机制,建议修改律师法时完善相关机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