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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修改相关办法 规定负责审批政府部门不得从事环评

发表时间:2015/3/10 8:47:37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  浏览量:1506

环评机构存在的乱象令环保部决心从根本上整顿环评业。除了公开通报违规环评机构和个人外,环保部今天还公开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负责审批或核准环评文件政府部门所办企业不得申请环评资质。同时,修订稿将申请机构的法人类型明确界定为企业法人。

现行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实施至今已经9年。环保部认为,26号令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资质条件适用性减弱、市场监管效力不足等问题。中央第三巡视组在对环保部进行专项巡视时所发现的环评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是促使环保部修改26号令的最直接原因。

据环保部介绍,此次修订的重点包括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对评价机构的属地化日常监管,赋予其处罚权限;同时,建立从国家到地方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四级诚信档案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国家和省两级评价机构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数据信息系统,实现对其工作质量的动态监控和责任追究。

就主要修订内容,环保部透露,征求意见稿删除申请机构注册资本、固定资产、专业仪器设备、环评岗位证书人员以及各环境要素专业人员配备等要求等。此外,进一步明确评价机构质量责任。

环保部透露,修订稿中明确了负责审批或核准环评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出资设立的企业、其所属单位出资设立的企业、从事技术评估的企业以及上述各类机构再出资设立的企业,均不得申请资质的限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