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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司法厅联手破解司法鉴定难题
邢先生起诉潘先生,要求归还41万元。可潘先生说只借了11万元。邢先生拿出借条,上写“肆拾壹万元”还有阿拉伯数字“410000”。可潘先生说这个数字是改过的,他申请司法鉴定。
杭州一家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发现,“肆”字处纸张污损。再用文检仪观察,发现“肆拾壹万元”中“肆”字和“410000”中“4”字的“∠”画,其荧光反应与其他字迹不同, 说明不是一个时间写的。据此认定,借条是改动过的。
真相大白,法官采信了鉴定意见。
通过2011年的这起案子,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昨天,浙江省高院联合浙江省司法厅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下简称《纪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加大对重复鉴定的审查力度,促进司法鉴定质效的提高,有益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推广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模式
杜绝“司法黄牛”
这些年来,“司法黄牛”的出现严重扰乱了司法鉴定秩序。尤其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黄牛”一边买断受害人的赔偿款,一边通过造假、不当勾连甚至威胁鉴定机构等手段取得有利的鉴定意见,然后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
为此,《纪要》大力推广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模式,让当事人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去找调处中心,不需要寻求“司法黄牛”帮助,从源头上杜绝黄牛涉足可能。
此外,调处中心对外委托鉴定时,可借助“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以防止调处中心委托环节出现新漏洞。
破解鉴定期限过长难题
保障审判效率
法院人士称,一些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比较随意,申请内容含糊,甚至有人利用鉴定拖延诉讼,影响了审判效率。
为此,对鉴定部门,《纪要》明确要求委托鉴定需确定鉴定期限,鉴定机构超期或延期鉴定的需要说明理由,否则将承受不利后果。《纪要》还对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次数作了限制,防止鉴定机构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鉴定。
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互动
加强对鉴定机构、人员监管
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介绍,6年来,属于司法厅管理的开展三大类司法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稳定在53家,目前司法鉴定人723名。
潘广俊说,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将及时向同级法院通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法院将鉴定意见不采信,发现虚假、错误鉴定意见的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出庭情况、违规违纪行为等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这是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考核和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如此一来,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充分互动,对鉴定机构、人员的监管大大增强。
关于司法鉴定的几个问题
通常来说,哪一类案子的司法鉴定纠纷、投诉比较多?
答:一般来说,审判过程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类型,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就具体案由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几乎占据了鉴定案件的半壁江山。同时,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比例较高。
相应的,由于单方委托鉴定,另一方当事人大多没有参与,缺乏相对方的监督,公信力相对较低,诉讼中双方争议也较大,采信率不高,投诉比例也就比较高。
如果对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想申请重新鉴定,要走怎样的流程?
答: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后,出具鉴定报告。被告若有异议,可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如程序上确有瑕疵,可向法院业务庭申请。业务庭出具决定书,另选一家具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司法鉴定。
为保证审判效率,原则上若无程序瑕疵,不支持重新鉴定。
如两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不一样,法院采信哪家?
答:原告找的鉴定机构与法院委托的机构,两者出具的鉴定结果不一样,以法院委托的为准。一般来说,两者结果即便不同,也不会差距很大,对案件的审理不会产生多大影响。如果两者鉴定结果差距较大,那么法院会将两份鉴定报告呈交司法鉴定处。
解答者:宁波镇海区法院洪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