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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9月1日起施行

发表时间:2014/8/22 8:55:35  来源:中国律师网  作者:  浏览量:2053
    8月20日,为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为此,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此外,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该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最高法:单位派外学习开会受伤害认定为工伤
顺道买菜也属上下班合理路线
  法制网北京8月20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工作原因、时间和场所的认定,司法解释明确,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司法解释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为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规定,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司法解释还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作出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最高法明确,如下班的途中需要顺路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应当认定为合理的路线,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
最高法规范涉劳动关系确认审判程序
第三人伤害诉侵权也能享工伤
    法制网北京8月20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司法解释还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出规范,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工伤保险案件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
最高法统一工伤保险裁判标准
  法制网北京8月20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裁判标准作出统一规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进一步上升趋势。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孙军工举例说,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据介绍,从2007年起开始,最高法就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研,并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发布了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