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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

浙司〔2012〕41号

 

关于印发《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为推进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转型升级工作,增强司法鉴定机构科技能力,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现将《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省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申请延续前,实验室配置应达到《操作规范》要求。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

 为加强法医物证DNA实验室管理,保证法医物证鉴定质量,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特制订本规范,对法医物证实验室配置、鉴定受理、样品检验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要求

(一)DNA实验室区域配置

法医物证实验室总体布局应考虑潜在的样本污染风险,降低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和对人员的危害。实验室各区域应独立且满足单向流程要求,区域内设备、器物应有明确的标记,避免不同工作区域内的专用设备、物品混用。

1.必备区域配置。

1.1采样室:主要用来对生物学检材进行采集、包装及照片采集等;

1.2样本储存室(柜):主要用来对检材进行登记及存放;

1.3预检室:主要进行血斑、精斑确证试验和种属试验(不从事个体识别的实验室可不配备);

1.4 DNA提取室:主要用来进行DNA提取,对于毛干、陈旧骨骼等DNA含量极低的检材,应另设专门区域进行DNA提取及定量;

1.5 PCR扩增室:主要用来进行PCR反应的加样和扩增;

1.6 PCR产物分析室:主要用来进行PCR扩增产物的检测及分析。

2.建议选配区域配置。

2.1灭菌室:主要用来对器材、器具进行消毒;

2.2试剂配制区:主要用来进行试剂的配制、分装及未开封试剂的保存。

(二)DNA实验室仪器配置

检测设备以及相关设备,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及状态标识。

1.必备仪器配置。

1.1遗传分析仪;

1.2 PCR扩增仪;

1.3生物安全柜;

1.4超净工作台;

1.5高速离心机(10000rpm以上);

1.6低速离心机(1000-10000rpm) ;

1.7分析天平;

1.8移液器;

1.9恒温器;

1.10纯水仪;

1.11振荡器;

1.12冰箱;

1.13灭菌设备;

1.14紫外灯。

2.建议选配仪器配置。

2.1核酸蛋白测定仪;

2.2荧光定量PCR仪;

2.3恒温混匀仪;

2.4板式离心机;

2.5生物显微镜;

2.6电热干燥箱;

2.7骨骼DNA提取工具(电钻、粉碎机等)。

(三)DNA实验室人员配置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具备法医物证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才可开展法医物证DNA鉴定项目。

1.岗位要求。

1.1司法鉴定人:应取得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1.2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取得在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2.培训要求。

司法鉴定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司法鉴定机构应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活动。

(四)DNA实验室试剂配置

DNA实验室扩增试剂应满足《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815-2009),或其它经认可或验证过的试剂盒。实验室应配备两套以上试剂盒,用于内部质量控制。有条件的实验室可配备Y染色体,X染色体等检测试剂盒。

(五)实验室资料

1.实验室操作手册或作业指导书。

1.1实验操作:DNA提取、PCR扩增、电泳检测作业指导书,DNA结果分析与亲权关系判断作业指导书;

1.2仪器操作:仪器的使用、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

1.3试剂配制:试剂的配制、保存作业指导书;

1.4其它:生物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计算机文件和数据控制作业指导书等。

2.说明书。

2.1商品试剂盒说明书;

2.2仪器设备说明书。

3.记录。

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不确定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下能够重复。记录应包括采样人员、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

3.1案例登记:受理记录、检材采集或接收记录、司法鉴定文书发放记录;

3.2实验记录:检验过程中DNA提取记录、PCR反应记录、电泳记录、检验结果图谱、数据分析;

3.3仪器记录:仪器运行记录、仪器维护保养记录;

3.4其它:实验室温湿度记录、冰箱温度记录等。

4.司法鉴定文书。

4.1司法鉴定意见书;

4.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二、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程序及要求

(一)司法鉴定受理

司法鉴定受理,应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涉及未成年人时,应提供委托人对其具有监护权关系的证明文件,或由相关单位出具的委托材料,以及相关人员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样品采集

1.采样时填写采样单或委托材料受领单,写明委托方名称、采样日期、采样类型、被采样人姓名、性别、称谓等,并拍摄被采样人照片,由被采样人在采样单上签名确认(婴幼儿的姓名由其监护人代签),并留下指纹(婴儿可留脚印)。采样人应在采样单上签名。对尸体采样还需其近亲属或法定部门在采样单上签字。

2.每份样品采集后贴上相应的标签,注明被采样人姓名、编号、称谓、采样日期等,保证被检样本的唯一性。

3.对于近期有输血史、接受了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或接受放疗化疗的被鉴定人,应避免采集其血样,而宜取毛发或口腔拭子作为检验材料。

(三)样品送检

送检的样品应独立包装,在包装袋上注明采样日期、采样类型、被采样人姓名、性别、称谓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鉴定人应当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样品是否完整、充分。样品不完整、不充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拒绝受理。委托人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四)样品存放与领取

1.被检样品与相关的委托受理合同、采样单由样品室保管员登记保存。被检样品应有专门的储存区域,在检测全过程应保证样品的有效性和唯一性。

2.司法鉴定人从样品室领取被检样品和委托受理合同、采样单等材料,应作好领样登记。

(五)DNA检验、亲权关系判断

按照委托要求,司法鉴定人对生物学检材进行法医物证学司法鉴定,做好检测记录,保存原始的实验数据,并提供归档所需的各项原始材料。在检测过程中,发样人、接样人、取样人、取样量等信息应填写在样品流转单上,以保持物证链的完整。DNA检验分析、亲权关系的判断按照《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 383-2002)进行。

(六)司法鉴定文书

实验完毕,分析实验数据,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文书。

1.司法鉴定文书的种类。

1.1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于检材来源明确,在质、量方面具备理想的检验条件,能够形成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例;

1.2检验报告书:适用于只需表述检验结果,无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例。

(七)档案保存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1.  司法鉴定委托书。

2.  受理审批表。

3.  司法鉴定协议书。

4.  司法鉴定文书正本。

5.  司法鉴定文书底稿。

6.  检验原始记录、图谱。

7.  样品流转单。

8.  采样/收领单。

9.  送鉴材料。

10. 送达回证。

11. 收费凭据复印件。

12. 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三、法医物证DNA实验室参照的标准、规范

1.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3.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4.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

5.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受理规则》。

6.公安部《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383-2002)。

7.公安部《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GA/T382-2002)。

8.公安部《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815-2009)。

9.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

10.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28: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11.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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